(2014)黄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诉薛清刚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1288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1999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2014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下午,在从江苏省赣榆县前往山东省青岛市的路上,被告人薛某某在其租赁的鲁XXX0**号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上,容留孙某某、张某某、于某一起吸食冰毒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于某、王某、臧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而继续故意犯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11日折抵刑期11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