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薛爱军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爱军,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薛爱军。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爱军与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爱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爱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爱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