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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薛爱军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爱军,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薛爱军。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爱军与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爱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爱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爱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