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夏振江因与被申请人马新华及原审被告洪世义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振江,马新华,洪世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振江,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新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夏邑县。原审被告洪世义,女,194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再审申请人夏振江因与被申请人马新华及原审被告洪世义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第94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振江申请再审称:一、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的土地遗赠应认定无效。该协议中涉及的土地系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二、被申请人马新华在夏光灿生前没有履行生养死葬义务,该协议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马新华答辩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土地遗赠应认定无效的问题,该土地虽是集体土地,但夏光灿对该土地有使用权,其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处理其权利��该遗赠扶养协议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再审申请人夏振江称被申请人马新华在夏光灿生前没有履行生养死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问题,夏振江在一二审当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申请人马新华对夏光灿没有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该遗赠扶养协议中对夏光灿个人享有的财产份额的处置是有效的。综上,夏振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振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恺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