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邵桂娟与李字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桂娟,李字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邵桂娟,女,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字横,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邵桂娟与被执行人李字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