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吉青、王红莲等与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吉青,王红莲,郭苹苹,吴某,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吉青。系死者吴刚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莲,务农,系死者吴刚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苹苹,系死者吴刚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郭苹苹,系吴某之母。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进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武汉公司)。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治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吴吉青、王红莲、郭苹苹、吴某、融园公司、人寿财险武汉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3)鄂红安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吉青、王红莲、郭苹苹、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申进义、上诉人融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波,上诉人人寿财险武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治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3)鄂红安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