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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660号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被告姚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