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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大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大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跃成。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刁永祥代理审判员  汪守建人民陪审员  邵树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新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