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大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大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跃成。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刁永祥代理审判员 汪守建人民陪审员 邵树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新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