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162号原告喻某某,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钱文明,重庆市合川区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喻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云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