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晏商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晓阳与刘学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晏商字第877-1号原告:袁晓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刘学河,住齐河县。原告袁晓阳与被告刘学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晓阳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学河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学河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