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东有犯诈骗、盗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774号罪犯王东有,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通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2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东有犯诈骗、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有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49.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王东有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东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化文审 判 员 李燕峰代理审判员 朴龙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战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