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任晨与郦炳贤、姚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晨,郦炳贤,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514-2号原告:任晨。被告:郦炳贤。被告:姚娟。委托代理人:金相成。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5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任晨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郦炳贤、姚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郦炳贤、姚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6万元)。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