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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任晨与郦炳贤、姚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晨,郦炳贤,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514-2号原告:任晨。被告:郦炳贤。被告:姚娟。委托代理人:金相成。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5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任晨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郦炳贤、姚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郦炳贤、姚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6万元)。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