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悦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悦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炀。委托代理人:金秋宏。被告:凌悦人。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悦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丹婷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