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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福录与张继利、程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录,张继利,程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录,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继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玉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福录与被执行人张继利、程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