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钱德友与陈洪君、林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友,陈洪君,林如琴,卓文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钱德友。委托代理人:许劲松。被告:陈洪君。被告:林如琴。被告:卓文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友与被告陈洪君、林如琴、卓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钱德友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