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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钱德友与陈洪君、林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友,陈洪君,林如琴,卓文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钱德友。委托代理人:许劲松。被告:陈洪君。被告:林如琴。被告:卓文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友与被告陈洪君、林如琴、卓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钱德友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