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任忠林与李文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林,李文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任忠林,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富,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林诉被告李文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林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忠林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