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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任忠林与李文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林,李文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任忠林,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富,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林诉被告李文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林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忠林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