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阚某,山东省临沂市,居民。委托代理人鲁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