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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贤明与刘宗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52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刘某,男,汉族,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现住址不详。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