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秋,李朋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郑亚秋,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兴隆房3组。被告李朋,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环城乡胜利村大董家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秋诉被告李朋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