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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诉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敏与陈希泉、徐州市华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敏,陈希泉,徐州市华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诉保字第0223号申请人郭敏,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希泉,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州市华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三环狮子山村华天大酒店附楼3楼。法定代表人陈洪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敏与被申请人陈希泉、徐州市华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敏于2014年10月23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希泉、徐州市华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希泉、徐州市华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