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梁德权、王雪屏与陈伟房屋租赁合同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权,王雪屏,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梁德权,男。申请执行人:王雪屏,女。委托代理人:习心中、谭茂枝,分别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伟。申请执行人梁德权、王雪屏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109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房屋租赁合同仲裁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1093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104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三、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丽欢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惠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