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苑与王泽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苑,王泽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王苑。被执行人王泽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泽霖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江城路后屯轻工业供销公司宿舍X-XXX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王泽霖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泽霖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泽霖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于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四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纪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