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02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