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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02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