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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中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中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省某县某镇人,现住某县某村委会某村某号。被执行人卓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县某镇某路某号。上述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琼中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某某称被执行人卓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相关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卓某某称其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10000元给申请人林某某,经核实,被执行人卓某某确实已经于2013年8月14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林某某出具的收条为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琼中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兴文审 判 员  方国强代理审判员  钟东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燕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