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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非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赖茂俊、赖海清计生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赖茂俊,赖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赖茂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海清,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茂俊、赖海清计生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委托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赖茂俊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977**车辆进行查封;其余被执行人赖茂俊、赖海清在银行、房产、工商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