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某某,闫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褚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阎薇),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褚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静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