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诉前保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永会与被申请人王梅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永会,王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前保执字第54号申请人何永会,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资兴市人。被申请人:王梅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何永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王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郴州农商银行市郊支行的储蓄存款叁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永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梅平在郴州农商银行市郊支行的储蓄存款叁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钢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