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前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郭锐与孔凡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孔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前民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郭锐被执行人孔凡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锐与被执行人孔凡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前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75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2)前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忠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恒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