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应骏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张令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张令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应俊,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经商,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五村81号乙304室,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5246713。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齐落山芜湖市银湖资产管理委员会齐落山综合楼48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2505-3。被执行人:张令鲁,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十都行政村团塘自然村21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60508007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张令鲁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