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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催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催字第144-1号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维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原,男,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因遗失票据号码为1020373002201605,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柒月零叁日、出票人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收款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出票金额肆万玖仟玖佰叁拾元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