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玉蝉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不服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法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玉婵,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正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624-5。法定代表人黄世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詹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婵不服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作出的行政回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李玉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政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