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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7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进与被告晋江信路达机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进,晋江信路达机构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480号原告王世进,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晋江信路达机构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世进与被告晋江信路达机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世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进以拟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