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保太诉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太,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徐保太,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连进、于淑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徐保太诉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保太承担。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人民陪审员 卢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