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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保太诉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太,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徐保太,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连进、于淑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徐保太诉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保太承担。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人民陪审员  卢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