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146号原告谭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