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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146号原告谭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