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35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槐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槐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35593号原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C座616号。法定代表人彭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昆,女,1982年8月4日出生。被告刘槐光,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莲葩园*号楼****号。委托代理人彭艳莹,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以下简称城承物业)与被告刘槐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穆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承物业之委托代理人陈昆,被告刘槐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艳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承物业诉称:我公司为北苑家园莲葩园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槐光是x号房屋的业主,其于2004年6月入住莲葩园小区。但刘槐光一直拖欠2006年9月16日至2007年9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槐光:1、支付2508号房屋2006年9月16日至2007年9月15日以及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物业费3911.56元;2、支付滞纳金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槐光辩称:我是2004年入住莲葩园小区的,入住后立即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因2508号房屋是顶楼,从入住开始,房顶一直漏水,而城承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将楼顶防水修好。所以我没再交纳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直到2007年12月,顶楼的漏水问题才得以改善。为此,我与城承物业公司协商一致,免除了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此后,我一直正常缴费,城承物业公司也没有再向我主张该笔费用。对于2014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我认为城承物业公司起诉时,该笔费用的给付期限尚未届满,故我不同意交纳。我认可物业费本金计算方式,但不认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最后,请求法院驳回城承物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莲葩园小区建成。2004年8月,刘槐光入住2508号房屋,该房屋系顶层,房屋建筑面积111.79平方米。同年,刘槐光与城承物业公司签订入住合约,承诺遵守物业管理维修公约;公约规定: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入住后,2508号房屋房顶漏水。庭审中,城承物业称开发商指派施工单位对2508号房屋楼顶防水进行了维修,其并不负责维修。刘槐光认称其与城承物业协商一致,免除其2006年至200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城承物业否认,刘槐光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公约、入住合约交费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槐光与城承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合约及物业管理公约,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刘槐光、城承物业均应遵守。现城承物业公司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义务,刘槐光应依约向城承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现2014年度至2015年度的交付期限已经届满,故城承物业公司要求刘槐光交费,予法有据,本院支持。对于2006年度至200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刘槐光是否应当缴纳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业主公约,2508号房屋楼顶的防水问题应由城承物业及时处理,相应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但根据城承物业公司的陈述,防水维修系由开发商指派的企业完成,其对维修的具体过程并不清楚;据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城承物业对2508号房顶的漏水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城承物业的行为有违业主公约。综上,刘槐光拒交2006年度至2007年度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有一定原因。现刘槐光要求免除该年度的物业费,但考虑到城承物业公司除维修楼顶防水不及时外,其余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已提供完毕,故本院酌情降低该年度的物业费给付金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截止2006年9月16日至2007年9月15日的物业费九百元。二、被告刘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截止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物业费一千九百五十五元七角八分。三、驳回原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槐光负担(刘槐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穆 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