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与张宗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张宗钦,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豆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屯。法定代表人刘永发,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陆继璋,1967年8月22日,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宗钦,农民。第三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豆村民小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豆屯。法定代表人黄才能,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诉被告张宗钦、第三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豆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叫宜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刘军文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人民陪审员 甘奇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