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调确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调确字第14032号申请人李×1,男,1956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李×2,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2014年10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1、李×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1、李×2因继承纠纷于2014年10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2014)昌南调字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位于北京兴昌佳苑×号楼×单元×室楼房归李×2一人所有,李×1放弃继承分配该回迁楼房。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当事人、南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申请人李×1、李×2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并提交《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及《兴昌佳苑入住费用结算明细表》证明王××作为买受方与出卖方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现名称为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购买昌平区南丰路东侧兴昌嘉苑小区住宅西×号楼×单元×号房屋;《兴昌佳苑入住费用结算明细表》显示房屋名称为兴昌佳苑回迁楼西×号(×号)号楼×单元×号。经审查,2011年2月13日王××死亡,其继承人即李×1、李×2。上述房屋尚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李×1表示将来可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意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2。李×1、李×2均表示(2014)昌南调字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记载“父亲李×3与母亲纪××”为笔误,应为“父亲李×3与母亲王××”。本院认为,申请人李×1、李×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1、李×2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达成的(2014)昌南调字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