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房崇显与周海松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崇显,周海松,王新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623-1号原告房崇显。被告周海松。被告王新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崇显诉被告周海松、王新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周海松驾驶的鲁VQ7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周海松驾驶的鲁VQ70**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