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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浚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xx与焦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焦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xx,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焦x,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焦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单朝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修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