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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一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春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春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一初字第1908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委托代理人付少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闵琪琪,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卢春辉,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春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卢春辉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