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海州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海州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62号原告:马鞍山海州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鲲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马鞍山海州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