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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陆素青与黄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素青,黄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初字第5821号原告陆素青,女,住仙游县。被告黄翠云,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开光,住仙游县。原告陆素青与被告黄翠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益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素青、被告黄翠云及委托代理人陈开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素青诉称,被告黄翠云于2004年前后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又陆续向原告借款。2005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当日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翠云拒不偿还借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黄翠云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借款,实际上是被告欠原告“六合彩”的债。当时系原告主张“六合彩”的债共38000元,并让其在写好的借条上签字的。本案债务属“六合彩”的债,故其不同意返还该款项。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翠云于2004年前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又陆续向原告借款。2005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结果为: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当日,原告书写内容为“兹向陆素青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八千元整(¥:38000.00)此据”的借条一份,由被告黄翠云签名确认后交与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翠云没有偿还,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黄翠云签名确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认证,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具有证明力。对该证据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翠云主张本案债务系“六合彩”债务,并提供证人李梅姐、严爱洪的证言欲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证人严爱洪到庭作证时陈述“我不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没有赌六合彩,大约十多年了,我也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该证人对本案的债务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押赌“六合彩”而产生的债无法确定,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证人李梅姐到庭作证时虽称其与本案的原、被告一起参与“六合彩”赌博,“在她们写借条时我不知道她们赌六合彩多少钱,只知道原、被告把被告欠的钱加起来算一笔,借条是原告写的,然后被告签名”,但该证人自称是被告的朋友,该证人作证陈述称也参与被告押赌“六合彩”,故可认定该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作证的证言可信度较低。除此外,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证人李梅姐的证言不能证实本案被告欠原告的债务是“六合彩”的赌博之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黄翠云应负有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黄翠云应对其关于本案系是六合彩债务的辩解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故被告关于不同意返还该款项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翠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陆素青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黄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