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天星申请执行贾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星,贾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星,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峻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天星申请执行贾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俊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贾俊峰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贾俊峰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