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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非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纪强、张小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纪强,张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曾纪强,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小连,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纪强、张小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纪强、张小连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4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