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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冶青梅诉马元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XX,马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冶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回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村民,住该村XX号。委托代理人张生林,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回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村民,住该村XX号。第三人马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回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村民,住该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冶XX与被告马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冶XX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XX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冶XX承担。审 判 长  鲁吉年代理审判员  张立元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