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修长利,吉林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63号。法定代表人:贾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委托代理人:刘昌提。上诉人(原审被告):修长利,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1-2-26号。法定代表人:沈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法鑫。委托代理人:韩雪锋。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刘昌提,上诉人修长利及其托代理人田大原,被上诉人吉林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法鑫、韩雪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凤昌审 判 员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