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与钱兵、古燕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钱兵,古燕飞,钱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住所: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461号。法定代表人:吕武,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孙照胜、汪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兵(钱宁),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古燕飞(系钱兵妻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钱晨(系钱兵长子),男,200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诉被告钱兵、古燕飞、钱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1元,由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