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民申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良武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良武,賁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申字第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良武,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賁维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良武因与被申请人賁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良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家杰审 判 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潘小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