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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7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李淑均,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06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机构代码70938011-9。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该行职工。被告李淑均,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书院路5号。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