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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杜发渺与覃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发渺,覃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杜发渺。被执行人覃富杰。申请执行人杜发渺与被执行人覃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富杰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发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覃富杰应赔偿人民币255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杜发渺,并应负担执行费2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