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孙海波与孙海波、李贞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孙海波,李贞鹏,孙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146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责人张文刚,行长。被告:孙海波。被告:李贞鹏。被告:孙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孙海波、李贞鹏、孙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40元,诉讼保全费1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 升人民陪审员 林 树 芳人民陪审员 宋 桂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毕清香--1-- 来自: